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武清区**镇**村**区**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3时许,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津C****6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崔杨公路第三条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腾达集团附近,驶入非机动车道,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左侧碰撞侴某某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三轮车左后部及侴某某身体,后其车辆前部右侧及右侧前部又将公路东侧路灯杆撞倒,路灯杆砸到公路东侧周某某的房屋及李某某停放的津H91325号吉利牌小型轿车,造成侴某某当场死亡,三方车辆、路灯杆及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崔黄口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事故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2.刑事判决书、110接警记录单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交通肇事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仲鹏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4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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