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系天津**有限公司原**,现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室,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津A****1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岐公路第二条车道以每小时57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至津岐公路45公里300米(津岐公路与永明路交口北侧),遇雷某甲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津岐公路,被告人陈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碰撞雷某甲所驾车辆右侧,造成雷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大港支队港北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雷某甲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雷某甲因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雷某甲亲属8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雷某乙等人证言;
3、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4、鉴定意见、责任认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及时发现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且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一册,补充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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