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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威宁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一辆牌照为贵F*****小型客车到威宁县车管所审车。当日11时许,陈某某驾驶该车途经威宁县六桥街道种羊场廉租房小区十字路口时,与右侧骑车的余某某发生碰撞,致余某某受伤,余某某被送六盘水水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应为车祸时头部受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虽经医院救治,但由于伤势较重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7年5月22日,威宁县财政局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共支付了被害人亲属医疗费人民币31240元,赔偿给被害人亲属人民币8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晋某某、罗某某、孟某某等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检验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5.受案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及收条、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住威宁县草海镇龙凤村陈家院组;

2.本案侦查卷1册、起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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