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4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237线390KM+100M处时,因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到前方同向推自行车行走的徐汉兵,致徐汉兵现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指使驾驶员单某某为其顶包,遭到单某某拒绝后,陈某某向警方报案。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井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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