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341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6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M*****号轻型栏板货车沿X011线由北向南行驶,越过中间虚黄线,与沿X011线由南向北直行储某某驾驶的皖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储某某当成死亡、两车受损。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时,皖M*****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身前部与皖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前部及左侧中部发生接触碰撞;碰撞时,皖M*****号轻型普通货车处于头南偏东尾北偏西的状态,皖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处于头北尾南的状态。因计算条件不足,无法确定皖M*****号轻型普通货车、皖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10和120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医务人员到现场确认储某某已死亡后,陈某某感身体不适,搭载他人车辆前往皖东人民医院就诊,后于当晚23时50分许主动到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案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贺某某、吴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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