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7********,汉族,高中毕业,在南阳市**公司任驾驶员,住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R97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X106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金华街北头时,碰撞自西向东横穿道路的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5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尸体检验报告、血醇检验报告;3、现场勘验笔录;4、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东翔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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