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2002********,汉族,初中毕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扶沟县**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苏U*****号小型轿车沿尉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方树根及骑人力三轮车的张某某追尾相撞,造成方树根、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7月8日方树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年龄情况。(2)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证明证实其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3)尉氏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到尉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的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情况。(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6)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陈某某没有驾驶证,开车发生事故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与丈夫方某某被车碰撞的情况;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情况5.鉴定意见:尉氏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书,证明方树根符合颅脑损伤、肺部感染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特征;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事故现场情况;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民警到事故现场出警勘查及拍照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强
检察官:何献伟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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