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商河县玉皇庙镇清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玉皇路交叉口处直行时,与沿玉皇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林某某驾驶的鲁******/鲁*****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某受伤,鲁******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位某甲(男,47岁)、位某乙(男,53岁)当场死亡。经鉴定,位某甲、位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接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3.证人林某某、位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秀杰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6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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