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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济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滕州市级索镇王晁大桥南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秦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秦某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秦某某因碰摔致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秦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祥

卢颖颖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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