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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平度市,户籍地莱州市**镇**街**号,现住莱州市**镇**街。2020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9时35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18省道由北向南行至218省道29KM+600M(莱州市文峰路街道仲家洼子村路口)处,与前方顺行的行人周某甲相碰撞,造成陈某某车损坏,致周某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799511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良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街。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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