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非**或者政协委员,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青州市五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州市五孙路上石皋村时,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行人侯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侯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人员档案查询、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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