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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88********,汉族,专科文化,静乐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住霍州市**路**公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静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 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晚21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拉着左某某、王某某从静乐县杜**镇**村**有限公司出发准备到静乐县县城玩耍,当其驾驶该车沿杜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静乐县**乡**村附近路段时,不慎将车侧翻于路基外,致鲁D*****号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后经静乐县人民医院急救医护人员确认死亡,乘车人左某某受伤,驾驶员陈某某受伤,车辆、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21日,静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左某某无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出院后,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侧翻于路基外,造成乘车人王某某死亡、左某某受伤,司机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进义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霍州市**公园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陈某某到案经过1份。

6、邢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

7、左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

8、受案登记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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