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8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横沥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27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F0****号的重型自卸货车从东莞市南城区往厚街镇方向行驶,后行驶至东莞市环城路万江区简沙洲辅道路段时,陈某某驾驶的货车与由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S0****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倒地受伤并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跑。2006年10月31日,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3日11时,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有限公司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肇事车辆等物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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