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K****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由信宜市区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因陈某甲捡手机导致车辆往左偏移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某、梁某甲共同驾乘的摩托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梁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梁某甲符合外力致全身多处部位损伤从而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而王某某为轻伤一级。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陈某甲赔偿王某某人民币94000元,与梁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291000元,取得王某某、梁某甲家属对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信息及驾驶信息,(2)被害人王某某、梁某甲的身份证明,(3)粤K****5号牌小车的信息及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证明,(6)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汇款单、收据等;2.证人梁某乙、陈某丙、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地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4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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