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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102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11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失效且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四会市**线由**往**方向行驶,行至2KM+800M四会市**村路段超车时,摩托车右侧后视镜碰撞同方向在公路右侧推电动自行车的行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4日,被害人李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肺部感染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主动配合交警调查,2019年10月25日主动前往四会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肇事车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人体真实模拟对比、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佩戴安全帽、持失效且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超车时没有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明知路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2012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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