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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未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粵B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工业大街进银平路三街北92米处时,与行人莫某某(女,1岁)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送院后不治身亡的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某某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晶晶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得到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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