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R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G106国道从广州往韶关方向行驶至2360KM+ 530M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官路唇村委龙屈塘村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由梁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事故造成两车及公路设施损坏,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员梁某甲当场死亡。根据《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及通知救护车后留守现场等候处理,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梁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及通知救护车后留守现场等候处理,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戈
附:本案证据材料二册(附电子光盘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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