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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C****2小型轿车沿***线由**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线**KM+***M路段(兴安县****路口)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去处理事故,并于2020年9月1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共8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飞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兴安县**乡**村**。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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