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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K****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G359国道由六靖往陆川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北流市石窝镇石窝村***路段时,由于陈某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致使与同方行驶的被害人覃某甲所驾的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刮,导致覃某甲倒地后被货车碾压致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覃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胸部损伤及上臂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甲无事故责任。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通知后自行到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覃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犯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川生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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