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悬挂岑溪****1号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岑溪市义州大道由大广场往城西市场方向在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行驶。18时41分许,车辆行驶至义州大道45号门前路段时,与人行道上的行人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黎某某受伤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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