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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现住田阳县**镇**园**栋**单元**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R****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百色大道由**县城方向往**市方向行驶。19点20分许,当其**大道**镇**村**厂路段时,遇行人梁某某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因陈某某未减速停车让行,致使其驾驶的车辆车头碰撞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6793元(其中丧葬费40000元,赔偿228793元,小型普通客车变卖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2.证人陆某某、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日山

检察官助理:何峰宇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12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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