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头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K****0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粤K****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临时停放在国道G358线1529km+900m处(即贵港市港北区根竹街道金山华府售楼部门前路段)往贵港方向的南侧非机动车道内,于当日23时57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G358线由覃塘镇往贵港市区方向行驶,驶至上述地点与粤K****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化州市接到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民警的电话,遂将其所在的位置告诉交警。当天,交警根据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位置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向交警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记录登记表、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20接警出诊记录、尿液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黄某某、郭某某、曾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现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坤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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