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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8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廉江市**横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1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轿车从良垌往廉城方向行驶,行至廉江市**镇**路段时,与对向陈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弃车逃逸。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经鉴定,陈某甲符合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轿车的前、后制动摩擦片已超极限,制动不良,经检验不合格;摩托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经检验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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