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28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11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豫B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吴黄213省道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行驶至吴黄213省道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镇张庄村处时,车辆失控撞倒在路北侧农田干活的李某甲、朱某某后冲入路北侧干涸水坑,造成李某甲、朱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车辆及路边树木、庄稼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道路监控视频、讯问视频光盘2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院印)

2020年7月7日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