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从广东省徐闻县县城往徐闻县**镇**村方向行驶,途经徐闻徐南线南山镇槟榔禄黎村路口路段,偏向左侧路面时,与对向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女,35岁,广东省徐闻县**乡**路**号)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已放行);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3.证人曾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全子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徐闻县**镇**村**号,手机号码18475******。
2.侦查卷2册149页,检察卷1册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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