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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五金厂附近一出租屋,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D*****微型轿车沿321国道由梧州往肇庆方向行驶,驶至192公里27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温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温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投案。经鉴定,温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尸体检验报告、血液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  黄雪琴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2卷、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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