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Z6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住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18年3月27日,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6日,因吸毒被金堂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金堂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8月16日,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被金堂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拘留三日 。2020年7月19日因嫖娼、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6时34分许,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由洪山路方向往荆竹坝路方向行驶至双荆路与荆竹坝路交叉路口,与沿人行横道线通过路口的行人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逸并让沈某某到现场顶包。后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25日,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绿地世纪城小区将陈某某挡获。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推断方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

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驾驶的川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鉴定:川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转向系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川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介于19km/h-20km/h之间。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逃逸并让人顶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事故后逃逸并让人顶包,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材料二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