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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镇**号,暂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小区**号,系**工作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国道215线过境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KM+650M处北侧道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当事人白某某驾驶的鸿利达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当事人白**死亡,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样样本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5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以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尿液采集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邱某某、刘某某、屈欧某、赵某、淳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有期徒刑一年,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生

2020年10月23日 

附: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敦煌家中;

2. 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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