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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6时15分许,在新野县Y006乡道樊集乡潦口村公交站牌北50米道路处,被告人陈**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步行人马**发生碰撞,造成马**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马**系因自身疾病和交通事故损伤共同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和自身疾病为同等作用。经认定,被告人陈**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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