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号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载被害人杨某某在昆明市**街**村巷道交叉口与公交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电话1808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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