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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持驾驶证号为5301131981********号准驾“B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经检验喇叭装置功能无效的“雅马哈”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由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公司前往***公司。途中陈某某驾车沿**公司生活区内坡道由东向西下坡驶至**市场路口,以不低于23公里时速直行通过路口时,恰遇芮某某驾驶经检验喇叭功能装置无效的“锡特”牌电动自行车沿生活区内道路由北向南驶至并直行通过路口,陈某某所驾车车身右侧与芮某某所驾车车头相碰撞,致芮某某连车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芮某某符合交融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78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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