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村**组,农民,无前科。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早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照驾驶无牌白色踏板摩托车自其家中前往杏坪镇铁佛小学工地务工。6时05分行至307省道212KM+100M时,将行人黄某某撞倒后逃逸,被害人黄某某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生前遭受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结果与被告人肇事后逃逸无因果关系。经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等;2、证人郭某某、田某某、党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四到六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亚军
检察官助理:杜渭翠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鉴定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