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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陈某某,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网店,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溱东镇某某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值班律师柳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苏J*****的小型轿车,沿东台市溱东镇开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庄大桥桥面处时,与前方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吉某某相撞,致吉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吉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春梅

2020年4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溱东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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