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路**号**幢**单元**室。2011年1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处以壹仟元的罚款、十五日的行政拘留。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A8****号小型轿车,沿本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润建材家具城北门路段时,遇沈某某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在该路段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双方发生碰撞,致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沈某某于次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储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