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句容市**镇**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至**线(**省道)42公里加700米附近地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巫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巫某甲受伤,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巫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糜某某、许某某、巫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等鉴定意见;5.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40009****、1891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