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191969********,汉族,初中文化,宿迁市**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后因赔偿谅解,于2021年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N*****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宿迁市洋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洋河新区张码小区工地附近右转弯时,撞到同向自行车骑行的被害人李某某,致其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现已就保险赔偿之外的部分赔偿被害人方取得谅解。

还查明,本起事故发生在肇事车辆保险有效期内,被害人方已就保险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检验报告、鉴定书;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就保险赔偿之外的部分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红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为1515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