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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5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种蔬菜,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头**号(户籍地为河南省息县**镇**村**西)。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8时34分许,驾驶皖K****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2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江阴市月城镇沪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停车场内倒车后由北向南右转弯驶入通道过程中,车辆右侧中前部与右侧由北向南行驶的郑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跌地后被重型普通半挂车右后轮组碾压,经送江阴市月城医院抢救时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郑某某符合胸部、腹部、盆部及右下肢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转向灯不合格、右侧防护装置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右转弯时,未察明右侧路面情况,造成事故,事发后驾车离开现场,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于当日中午11时许经民警通知后到江阴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江阴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出具的户籍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收条、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车辆检验意见书、法医鉴定、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及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头**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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