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021982********,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泰州市**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泰州市**花园**期**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魏某甲近亲属魏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魏某甲近亲属魏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11时55分左右,驾驶苏M****重型半挂车沿泰州市姜某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桥西侧桥口时,因疏于观察,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魏某甲(1962年**月**日出生)驾驶的泰州姜某M****号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自行车损坏、被害人魏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126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表检验鉴定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5.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健
检察官助理:高钰涛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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