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H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大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翔宇大道(北段)交叉路口右转时,与沿同方向行驶至此路口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桂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桂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痕迹物证鉴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继梅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