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幢**单元**室,现住:灌云县**镇**家属区**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8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G8****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在灌云县侍庄街道江南锦地小区南门顺和不锈钢门市门前起步时,将其车辆前侧的徐某甲刮倒碾压,致徐某甲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结论;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1年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5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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