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弄**号**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2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6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0****”的大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通运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24国道路口右转弯时,与沿道路右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通过该路口的被害人施某甲相撞,致被害人施某甲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施某甲近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型普通客车1辆(系照片);
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施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血样抽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观瑞
检察官助理 高泽渠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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