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阜宁县**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生活馆前路段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周某某驾驶的阜宁7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周某某经阜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3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阜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现场处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晶
2020年4月28日
检察官助理:刘 林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阜宁县**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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