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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2019年7月13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30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郎庄村村东通向东壁阳城的新修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及超速,与刘某甲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甲及乘坐电动三轮车的李某某、刘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2报警。刘某甲在治疗过程中,因颅脑损伤开颅术后长期昏迷、卧床继发感染、电解质紊乱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19年8月15日死亡;李某某和刘某乙的损伤经鉴定分别构成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经鉴定为87.46mg/100ml,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及授权委托书;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保定市清苑区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病住院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更某某、崔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鉴定书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李某某、刘某乙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损伤照片;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海滨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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