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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本院审查批准同日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B1****号小型面包车,沿京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压库山加油站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骑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赵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医治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张竞文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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