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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7时47分,在邢德线61公里+500米处,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晋K*****,晋L****挂重型半挂车沿邢德线由东向西行驶,超越前方顺向行驶的王某某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经巨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等;2.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证言;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无前科,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利锋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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