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原阳县**乡**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速交警新乐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当日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京A*****、沪A*****挂重型汽车列车,沿京港澳高速行驶至京港澳高速232公里+198米港澳方向,在第四车道追尾前方遇情况停车的孙某甲驾驶的冀F*****小型普通客车后,致冀F*****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甲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相撞后进入第一车道内,京A*****、沪A*****挂重型汽车列车继续向前追尾刘某甲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致冀F*****小型轿车与周某某驾驶的冀C*****小型轿车追尾,致使冀C*****小型轿车与赵某某驾驶的冀R*****小型轿车追尾,致冀R*****小型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辽A*****轻型厢式货车追尾,造成孙某乙当场死亡,孙某甲、刘某甲、赵某某、张某某、彭某某、韦某某、孙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共十一人受伤,六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新乐大队调查后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警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个人电子档案、前科证明、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静
2020年3月27日
附:
1、案卷贰册;
2、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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