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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保定市清苑区**乡**村,现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F7****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保沧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阮庄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斜穿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所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高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5月20日,双方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智勇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保定市清苑区**乡**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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