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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4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0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J*****小型普通客车沿中捷长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兴大街中捷石化加油站处,与同车道前方顺行徐某某驾驶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3、检验鉴定结论;4事故责任认定书;5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鹏

检察官:张瑞祥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海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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