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41986********,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栾川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2月2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号重型普通货车(载乘车人王某某)由河南省焦作市***驶往卢氏县,行至卢氏县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由于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栾川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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