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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32197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10时左右,陈某某驾驶豫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北冶镇石山村出发,沿着牛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沃矿管站门前,与行人吕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娟

检察官助理:付金耐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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